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
第三十条
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 第三十条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台站参照以下标准发布台风预警信号: (一)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发布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二)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三)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四)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达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其他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依照有关规定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