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 第二十八条 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 第二十八条 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提高气象灾害预报、警报的准确性、时效性,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天气的预报、警报和灾害趋势预测,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相关防灾减灾机构和部门,不得瞒报、谎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