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 第二十七条 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 第二十七条 可能发生气象灾害时,气象灾害监测有关单位应当增加监测时次;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组织跨区域预报会商和监测联防,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可能发生台风等重大气象灾害时,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增加预警信息播发的次数,每天不得少于4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