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
第二十五条
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有效利用、资源共享的原则,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体系和信息共享机制。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的监测工作,并及时、准确地向气象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气象、水情、旱情、森林火险、地质险情、环境污染、植物病虫害、动物疫情等与气象灾害有关的监测信息,实行信息资源共享。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的日常维护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