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预防

第二十三条

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预防 第二十三条 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应当制定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商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前,应当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并根据具体情况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公告。 干旱、冰雹、森林火灾多发区域和城市供水、工农业用水紧缺地区的水源地及其上游地区的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防灾减灾需要和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适时实施人工增雨、消雹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预防和避免发生严重灾情。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的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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