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

第二十四条

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乡规划、国家和本省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有关部门对前款规定的项目依法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审核时,应当将气候可行性论证纳入审查内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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