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地方性法规 共 5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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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预防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 第十一条 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预防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特点、风险评估结果以及经济社会发展趋势,... 第二条 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干旱、雷电、大风、... 第十二条 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预防 第十二条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农业、林业、能源、环境保护、海洋渔业、... 第三条 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行以人为本、科学防御、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十三条 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预防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制定本行... 第四条 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和防灾减灾责任制,完善气... 第十四条 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预防 第十四条 市、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将交通运输、水务、旅游、农业、渔业、电力、通信等行业和系统中的相关... 第五条 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气候可行性论证、人工影响天气、雷电防... 第十五条 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预防 第十五条 市、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指导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制定的气... 第六条 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气象灾害防御协理员,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信息员。 协理员和信息员具体负... 第十六条 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预防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台风灾害防御要求,加强堤防、避风港、防护林、避风锚地、紧急避难场所等... 第七条 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向社会宣传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增强... 第十七条 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预防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每年汛期前,对全省水库和山塘等设施组织安全检查,排查整改洪涝隐患,修复... 第八条 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合防御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必要... 第十八条 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预防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旱情灾害的特点和风险评估结果,因地制宜修建中小型蓄水、引水、提水和雨... 第九条 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预防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气象灾害防御资源,促进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均衡发展,对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 第十九条 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预防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暴雨发生情况,加强河道、水库、堤防、闸坝、泵站等防洪设施建设,定期检... 第二十条 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预防 第二十条 大雾多发区域的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机场、港口、高速公路、航道、海峡、铁路、渔场等重要场... 第二十一条 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预防 第二十一条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 第二十二条 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预防 第二十二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农村雷电易发的种养殖区域和其他雷击灾害重点防御区域的公共防雷设施建设。 第二十三条 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预防 第二十三条 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应当制定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商同级有... 第二十四条 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乡规划、国家和本省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 第二十五条 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有效利用、资源共享的原则,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建立... 第二十六条 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 第二十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预报、预警、应急服务等基础设施建设;在气象灾害易发区... 第二十七条 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 第二十七条 可能发生气象灾害时,气象灾害监测有关单位应当增加监测时次;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组织... 第二十八条 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 第二十八条 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提高气象灾害预报、警报的准确性、时效性,做好灾害性、关键性... 第二十九条 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 第二十九条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和公共服务需要向社会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 第三十条 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 第三十条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台站参照以下标准发布台风预警信号: (一)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 第三十一条 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 第三十一条 各级广播、电视台站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报纸,应当安排专门的时间或者版面,每天播发或者刊登气象... 第三十二条 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二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在学校、医院、体育场(馆)、旅游景区景点、机场、高速公路... 第三十三条 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重大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的救灾物资储备。 第三十四条 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灾害性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第三十五条 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五条 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以最高预警级别... 第三十六条 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六条 气象灾害危险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协助当地... 第三十七条 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七条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台风蓝色预警信号后,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应当采取下列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 第三十八条 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八条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后,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除采取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应急... 第三十九条 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九条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后, 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除采取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 第四十条 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四十条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后,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除采取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一条 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四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其他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时,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应... 第四十二条 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四十二条 发生持续暴雨灾害,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情况加强堤防水库巡护查险,排放达到防洪限制水位水库的部分库... 第四十三条 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四十三条 受气象灾害影响,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出停课、停航、停运、大桥和道路交通管制、旅游景区景点关闭等决定时,... 第四十四条 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四十四条 在可能发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台风、暴雨等气象灾害和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或者县级以上人民... 第四十五条 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四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突发险情的紧急情况下,自行发布人员转移指令,并组织实施。 当遭遇突发... 第四十六条 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四十六条 在紧急情况和突发险情消除前,被转移人员不得擅自返回原处;组织转移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 第四十七条 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四十七条 气象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者趋于减轻时,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适时变更或者解除气象灾害预警。 ... 第四十八条 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气象灾害结束后,灾害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调查和评估... 第四十九条 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气象主管机构以及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第五十条 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未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准备工作的,由市、县、自治县气象... 第五十一条 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播发或者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 第五十二条 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