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预防

第十八条

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预防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旱情灾害的特点和风险评估结果,因地制宜修建中小型蓄水、引水、提水和雨水集蓄利用等抗旱工程,储备必要的抗旱物资,做好保障干旱期城乡居民生活供水的水源贮备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