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预防

第十七条

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预防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每年汛期前,对全省水库和山塘等设施组织安全检查,排查整改洪涝隐患,修复水毁工程,备足抢险物资和救生器材,确保电台、卫星电话等应急通讯设施畅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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