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合防御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必要时,由省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组织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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