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预防

第十六条

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预防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台风灾害防御要求,加强堤防、避风港、防护林、避风锚地、紧急避难场所等防御设施建设,定期组织对相关防御设施的监督检查,及时巡查电力、通信线路,保障通信渠道畅通。 建(构)筑物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抗风标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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