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预防 第十五条 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预防 第十五条 市、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指导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制定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应当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鼓励气象灾害非防御重点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提高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