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预防

第十四条

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预防 第十四条 市、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将交通运输、水务、旅游、农业、渔业、电力、通信等行业和系统中的相关单位以及其他受气象灾害影响较大的单位列入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气象灾害防御要求做好以下防御准备工作: (一)建设必要的气象监测设施和紧急避难场所; (二)接收与传播预警信息; (三)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预案演练; (四)宣传气象灾害防御知识; (五)落实防御责任人及其职责; (六)其他准备工作。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气象灾害防御设施、防御措施和防御管理情况,及时督促其整改存在的隐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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