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和防灾减灾责任制,完善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建设,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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