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预防

第十三条

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预防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本部门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气象灾害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二)气象灾害预防与预警机制; (三)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和响应程序; (四)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和保障措施; (五)灾后恢复、重建措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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