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预防

第十二条

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预防 第十二条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农业、林业、能源、环境保护、海洋渔业、水利、交通运输、旅游等专项规划,应当考虑气象灾害防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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