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干旱、雷电、大风、低温、高温、大雾、冰雹、霾和龙卷风等所造成的灾害。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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