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预防

第十条

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预防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编制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并予以公告。 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气象灾害历史、现状分析; (二)气象灾害风险预估; (三)预防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四)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