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预防
第十一条
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预防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特点、风险评估结果以及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组织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变化情况及时修订。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气象灾害防御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任务; (二)气象灾害现状及发展趋势的预测、预估和评估; (三)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和重点防御区域; (四)气象灾害防御标准; (五)气象灾害防御项目、措施和实施方案; (六)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建设和管理; (七)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