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气候可行性论证、人工影响天气、雷电防护等工作,组织气象台站开展气候变化分析和气候影响评估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气象衍生、次生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减灾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省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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