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气象灾害防御协理员,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信息员。 协理员和信息员具体负责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管理、气象灾情收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应急联络、灾害报告、气象科普宣传和气象为农服务等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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