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预防 第十九条 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预防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暴雨发生情况,加强河道、水库、堤防、闸坝、泵站等防洪设施建设,定期检查各种排水设施的运行情况,加强城镇内河和排水管网的清淤疏通,整治积水易涝区域,加固病险水库,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堤防等重要险段的巡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