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预防 第二十条 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预防 第二十条 大雾多发区域的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机场、港口、高速公路、航道、海峡、铁路、渔场等重要场所和交通要道的大雾监测设施建设,及时向公众提供大雾灾害信息,做好交通疏导、安全保障、运行计划调整、旅客安抚等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