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八条
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八条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后,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除采取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下列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 (一)辖区内有危房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检查相关的防灾抗灾准备工作,督促业主对危房进行加固,确定并公布拟向公众开放的紧急避难场所; (二)供电部门根据情况断开对行人有危险的部分电源; (三)海事、渔业部门加强检查落实船舶各项防避台风措施,根据情况撤离沿海养殖渔排人员; (四)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的船舶回港避风,采取措施防止船舶走锚、搁浅和碰撞,确实不能回港避风的应当选择适当水域和方式避风; (五)其他应急处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