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六条 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六条 气象灾害危险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维护社会秩序,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受到灾害威胁时,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转移、疏散。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政府的决定、命令,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