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四条

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灾害性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确定气象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 发生跨市、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大范围的气象灾害,并造成较大危害时,由省人民政府启动省级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有关部门、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以及已经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单位,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启动应急预案。没有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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