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五条 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五条 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以最高预警级别灾种启动应急响应。 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者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