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七条
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七条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台风蓝色预警信号后,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应当采取下列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 (一)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提示公众注意防风、防雨,将预警信号的含义等相关信息和主要防御措施告知公众; (二)电力、通信主管部门组织做好电力、通信应急保障工作; (三)旅游部门督促旅游景区景点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游客人身与财产安全; (四)海事、渔业部门全面指导船舶防风,及时向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的船舶发布动态信息; (五)船舶采取回港避风或者绕道航行等措施; (六)海洋部门增加海浪监测的时次; (七)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加强堤防水库巡护查险,对达到防洪限制水位的水库根据情况排放其部分库容,排涝泵站根据实际情况开机排水; (八)国土资源部门督促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责任单位加强巡查和设置警示标志; (九)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者管制; (十)水务部门启动城市积涝应急程序,加强疏通地下排水管道,防止城市内涝; (十一)农业、渔业部门指导做好农业设施、水产养殖设施的防护和农作物、养殖水产品的抢收等工作; (十二)园林绿化部门对城市道路两侧树木采取修剪、加固等防风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