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气象灾害结束后,灾害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调查和评估,分析气象灾害的起因、影响以及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完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应急预案,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