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气象主管机构以及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和实施气象灾害风险区划、防御规划和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设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和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照规定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准备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对雷电防护装置作出设计审查、审核意见和竣工验收结论的; (五)对城乡规划、国家和本省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未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而审批的; (六)未按照规定向气象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气象或者灾情监测信息的; (七)未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气象灾害信息和灾情的; (九)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或者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