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播发或者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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