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未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准备工作的,由市、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