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四十七条 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四十七条 气象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者趋于减轻时,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适时变更或者解除气象灾害预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信息以及灾情发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气象灾害级别或者作出解除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决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