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四十三条

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四十三条 受气象灾害影响,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出停课、停航、停运、大桥和道路交通管制、旅游景区景点关闭等决定时,应当向受影响人群发布公告,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