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四十四条

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四十四条 在可能发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台风、暴雨等气象灾害和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采取分洪、泄洪措施等紧急情况时,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合理确定人员转移的具体范围和时间,并向社会发布紧急转移通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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