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

第二十六条

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 第二十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预报、预警、应急服务等基础设施建设;在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和气象灾害重点防御区域,统一规划设置加密气象观测站、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完善气象灾害自动监测网点。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三沙市所辖岛礁及其海域的气象监测站点建设,提高预警能力,并及时发布气象预报。 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农业、林业、海洋、渔业、环境保护、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防灾减灾需要设置气象监测设施的,应当符合气象灾害监测总体规划布局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设置的气象监测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