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三十四条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三十四条 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污染防治措施,并报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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