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十二条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十二条 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城镇污水以及未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废水、农产品加工废水的,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