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十条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配套建设粪便、废水的贮存、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 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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