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十一条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十一条 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 水产养殖排水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