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九条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的禁养区和限养区,并向社会公布。 禁养区内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关闭或者搬迁,造成养殖者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