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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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十条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规划和标准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水环境行为的,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
第十一条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规划和标准 第十一条 防治水污染应当以水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按流域或者区域进行统一规划。 本省行政区域内跨...
第十二条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规划和标准 第十二条 有关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要求,制...
第十三条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规划和标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总体规划和流域、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安排产业布局、调整经济结构、...
第十四条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规划和标准 第十四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本行政区...
第五条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
第十五条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水环境保护的需要,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
第六条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市、县(区)、自治县和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作为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水环境损害负主要...
第十六条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六条 禁止下列污染水体的行为: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二) 在水体清洗装贮...
第七条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
第十七条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七条 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 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
第八条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本省实行河长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河长体系,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
第十八条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八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
第九条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明确补偿范围,合理确定补偿标准,将生态补偿资...
第十九条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九条 本省严格执行国家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的规定。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
第二十条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发展与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主管部门,确定水污染防治的重点...
第二十一条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一条 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染环境。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
第二十二条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二条 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
第二十三条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三条 城镇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优先安排排水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同步规划、设计...
第二十四条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四条 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集中...
第二十五条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五条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
第二十六条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整治黑臭水体...
第二十七条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按照因地制宜、标本兼治、分期规划、分区分类的原...
第二十八条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
第二十九条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的禁养区和限养区,并向社会公布。 禁养区内已有的畜禽养殖场...
第三十条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配套建设粪便、废水的贮存、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并...
第三十一条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十一条 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 水产...
第三十二条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十二条 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
第三十三条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十三条 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应当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三十四条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三十四条 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
第三十五条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三十五条 本省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根据需...
第三十六条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三十六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第三十七条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第三十八条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三十八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
第三十九条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三十九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
第四十条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
第四十一条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四十一条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质检测工作。发现取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水...
第四十二条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监测、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
第四十三条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四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水环境保护的需要,可以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
第四十四条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
第四十五条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布局农村饮用水水源,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采取城镇供水管网延伸或...
第四十六条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本省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设施实行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
第四十七条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本省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水污染物...
第四十八条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本省实行严格的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
第四十九条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本省对排污口的设置实施严格管理。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
第五十条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本省实行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及评价制度。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
第五十一条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本省实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
第五十二条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本省实行水污染防治信息公开和诚信管理制度。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布本省水环境...
第五十三条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本省实行水污染事故和突发事件应对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落实责任主...
第五十四条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
第五十五条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
第五十六条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
第五十七条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
第五十八条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对污泥去向等...
第五十九条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养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
第六十条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未配套建设粪便、污水的贮存、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建设的污...
第六十一条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
第六十二条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第六十三条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第六十四条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饮用水供水单位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
第六十五条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
第六十六条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
第六十七条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本条例未设定处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设有处罚规定...
第六十八条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对水污染防治,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