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二条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二条 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