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三条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三条 城镇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优先安排排水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同步规划、设计、建设雨水管网、污水管网,实行雨水、污水分流。 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排水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实施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当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施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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