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 (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