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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