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饮用水供水单位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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