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三十七条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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