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三十九条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三十九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