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三十八条 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三十八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